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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森林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已構成利用天然闊葉林燒制木炭行為。根據嵊州市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認定結論書認定已燒制20.95千克木炭,市場價格為105元,處木炭市場價格兩倍的罰款,現根據《浙江省森林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210元。
該起案件的發(fā)生地在距離行政村主村大約1小時行程的山上,是普通巡查時存在的盲區(qū),基層治理網格的全覆蓋,使網格員能在發(fā)現違法行為時通過基層智治APP及時上報,及時處置,為執(zhí)法提供線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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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愛嵊州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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