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掃一掃
2025年4月6日,本機關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聯合檢查中發(fā)現當事人袁某某在嵊州市鹿山街道新市大橋下的水域實施使用電魚方法進行捕撈,其行為破壞了漁 業(yè)資源和生態(tài)環(huán)境。執(zhí)法隊員制止了當事人行為,并告知他至鹿山中隊進行處理。袁某某使用電魚的方法進行捕撈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 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
江河湖海是我們寶貴的自然資源,孕育了豐富的水生生命。然而,電魚這種非法捕撈方式,正如同“水下炸彈”,對我們的家園造成毀滅性的打擊!使用電魚方法進行捕撈是絕對錯誤、違法且破壞性極強的行為,理由如下:
1.極度破壞生態(tài),滅絕性捕撈:
電流會無差別地殺死或擊暈水體中幾乎所有生物,包括目標魚類、魚苗、幼魚、其他水生生物(如蝦、蟹、貝類、水生昆蟲)甚至浮游生物和微生物。
被電擊但未死亡的魚,其性腺發(fā)育會受損,失去繁殖能力,導致魚類資源無法自然恢復。嚴重破壞水域食物鏈和生態(tài)平衡,造成“死水”或“荒漠化”。
2.違反法律法規(guī):
在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等法律法規(guī)明令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yè)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電魚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從事電魚活動將面臨嚴厲處罰,包括沒收漁具和漁獲物、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還會被吊銷捕撈許可證,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拘役或有期徒刑)。
3.安全隱患巨大:
電魚設備(尤其是非法改裝的)電壓往往極高,操作者自身極易觸電身亡,此類悲劇時有發(fā)生。也可能危及同在附近水域活動或玩耍的無辜人員(如游泳者、其他漁民)的生命安全。
4.損害漁業(yè)資源可持續(xù)性:
電魚是典型的“竭澤而漁”,只顧眼前利益,完全不顧長遠發(fā)展和后代資源,是導致漁業(yè)資源枯竭、漁民無魚可捕的罪魁禍首之一。
來源:嵊州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原標題:以案釋法:使用電魚的方法進行捕撈?違法!
嵊州生活網友情轉載,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標注作者及出處有誤、侵權煩請告知,我們會立即刪除并表示歉意。
2019-2020 shengzhouw.com All Right Reserved 《嵊州生活網》版權所有
電子郵件:349829937@qq.com 法律顧問:浙江計然律師事務所 趙士建(律師)浙公網安備 33068302000729號 信息產業(yè)部備案/許可證編號:浙ICP備19052336號-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