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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未處理共同財產,
后向法院起訴進行分割。
法院判決生效后,
發(fā)現(xiàn)對方名下還有財產。
可以再次起訴嗎?
2020年12月,何某與田某離婚,離婚時雙方未就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2022年6月,田某起訴何某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深圳某法院作出判決。
判決生效后,何某發(fā)現(xiàn)田某名下還有財產,包括位于湖南省邵陽市雙清區(qū)的房產1套(價值31萬元),公積金賬戶余額8.33萬元,終生壽險保費3.6萬元。何某認為上述財產均系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有權要求分割,田某拒絕支付,何某遂訴至法院。
田某辯稱,兩人離婚后共有財產分割事宜,已經深圳某法院判決生效?,F(xiàn)何某再次起訴,屬于重復起訴,違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則,請求法院依法駁回。
新邵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系離婚后財產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三條、八十四條規(guī)定,盡管原、被告因離婚后財產分割糾紛在深圳某法院進行了訴訟,但本案中原告訴請的財產在當時未予處理,故對何某要求依法分割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請求,不屬于重復起訴,法院予以支持。
經查,田某邵陽的房產系在婚前出資購買,為其個人婚前財產,何某請求分割,法院不予支持。
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田某所得公積金數額7.91萬元,何某所得公積金數額1.75萬元,現(xiàn)何某請求分割田某公積金余額,田某辯稱何某公積金余額也應當一起進行分割,該抗辯主張合法合理,法院予以采納。經抵扣后田某應向何某支付3.08萬元。
終生壽險為田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投保,其價值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故何某要求分割保險費1.8萬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田某給付何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財產分割補償款4.88萬元。該判決現(xiàn)已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三條、八十四條規(guī)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fā)現(xiàn)之日起計算。
法官提醒:如果在離婚時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等行為,另一方在離婚后發(fā)現(xiàn)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將遵循男女平等、照顧子女、女方及無過錯方、有利生產與生活、權利不濫用、公平補償等原則進行財產分割。
來源:中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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