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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和小強經人介紹后結婚。婚后,小美父母為小美全資購買了一套房產,該房產是以小美的名義簽署合同,并且登記在小美一個人的名下,小美和小強共同居住在該房屋中。
小美和小強由于前期缺乏了解,婚后發(fā)現(xiàn)性格不合,經常發(fā)生爭吵,于是小美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在訴訟審理過程中,小強認為這套房子是在他們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小美認為這套房子是她父母買給她自己的,并且登記在她一人名下,不應該算作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屬于她個人財產。那么,這套房子到底應該屬于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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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原則處理。
根據(jù)該解釋,審查的重點為:小美和父母之間是否有約定。如果有,則按照約定內容確定,如果沒有或者約定不明的,則視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由于該購房發(fā)生在民法典實施之后,在審理過程中,小美未能舉證證明其父母在出資購房時明確該房屋僅贈予小美個人所有,因而該房產被判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配。
通過上述對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的分析,民法典關于這一問題的規(guī)定立法本意是對贈與人贈與意思表示較為看重。
現(xiàn)實生活中,因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淡薄,父母在子女婚后為其出資時,大多僅僅會在口頭上表明一些購房時的想法,往往不會簽訂書面贈與合同,更不會對贈與合同進行公證,來切實表明自己出資的目的。子女在接受財產時也往往沒有意識去要求父母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離婚時必然會產生雙方對財產歸屬的爭執(zhí)。
綜上,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買房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時,要注意留存僅贈予子女一人的相關證據(jù),如可以在給子女購房款的匯款備注寫明僅贈予子女一人的購房款,也可以前往公證處就贈予錢款、購買什么位置的房屋,僅贈予給子女一人達成明確的合意,把話說明,說在前頭,這樣就可以有效避免離婚時產生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原則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ǘ┥a、經營、投資的收益;
?。ㄈ┲R產權的收益;
?。ㄋ模├^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ㄎ澹┢渌麘敋w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來源:浙江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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