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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日定終身?閃婚彩禮還能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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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金蘭于 2024/08/06 08:50:55 發(fā)布
IP屬地:未知
來源:法治嵊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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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wǎng)絡姻緣“一線牽”
相識相離只10天

房本加上你的名
三金彩禮全都給
十日情深似夢間
人財兩空恐“成真”
法官出手止糾紛

原告小旭與被告小鹿通過社交軟件相識,雙方“一見如故”,山盟海誓之下許定終身,相約五天后見面商定婚事。見面后,小鹿提出要15萬元彩禮和3萬元“三金”,小旭一一應允,二人確定五天后登記。登記后,小旭為了讓小鹿更有安全感,便將自己單獨所有的房屋變更為夫妻共同共有,二人開啟了婚后生活。兩個月后,小鹿無故離家出走,與小旭分居至今。現(xiàn)小旭認為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感情,故訴至榆樹市人民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小鹿返還彩禮18萬元,返還房屋所有權(quán)。
法官,我和小鹿相識11天就登記結(jié)婚了,給她的彩禮和“三金”以及后來房屋更名,都是希望我倆能過好日子,沒想到她說也不說就離開,而且我倆共同生活期間,還發(fā)現(xiàn)她和其他異性曖昧地聊天,她走后,微信上明確和我說了不合適,同意和我離婚。我可不同意離婚,我走之前和小旭說了,我是去打工,不是無故出走,我倆雖然閃婚,但還是有感情的,我不離。
法院認為,婚姻是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在經(jīng)濟、生活、精神、物質(zhì)等方面的自愿、長期結(jié)合,本案中小旭與小鹿未經(jīng)深入了解就閃婚,沒有充分考慮相關因素,可以認定雙方在締結(jié)婚姻時并無感情基礎;從被告在登記結(jié)婚后僅與原告短暫同居就借故分居的表現(xiàn)分析,被告并無與原告長期共同生活的意愿,更沒有表現(xiàn)出與原告培養(yǎng)夫妻感情的主動性,因此可以認定雙方并無夫妻感情,被告認為雙方還可以建立夫妻感情的辯解不予采信;被告借婚姻向原告索取高額彩禮和貴重黃金首飾,其行為違反社會公序良俗,應當對彩禮款予以全額返還;原告雖在婚前將被告登記為房屋共有人,但因被告并未對雙方婚姻作出貢獻,亦未對共有財產(chǎn)進行經(jīng)營,故該部分財產(chǎn)在離婚時仍應歸原告所有,被告應當負責將其對該房屋的共有份額返還給原告,并協(xié)助原告在產(chǎn)權(quán)登記機關辦理共有涂銷手續(xù)的義務。
榆樹法院依法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被告小鹿于判決生效后立即返還原告小旭彩禮款以及“三金”共計18萬元;被告小鹿在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負責協(xié)助原告小旭辦理雙方共有房屋的共有權(quán)登記涂銷手續(xù),變更共同共有為原告小旭單獨所有。
在締結(jié)婚姻時,要秉持正確的婚戀觀,讓婚姻回歸到“愛”的本質(zhì),讓“天價”彩禮定位于“禮”,以實際行動營造健康的婚姻,樹立文明的婚嫁新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guī)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二)雙方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來源:榆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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